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240號
112年審裁字第240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2 月 02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905號
- 聲請人
- 郭顏含笑、郭宗仁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地價稅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地價稅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地價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98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消極適用財政部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104594270號令所訂定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與財政部86年11月15日台財稅第861925722號函釋,有違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第19條租稅法定主義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3(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4(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111年10月26日提出聲請,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自不得持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5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6(一)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7(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依上開規定,亦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8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9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905號
聲請人
郭顏含笑、郭宗仁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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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24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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