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396號
112年審裁字第396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2 月 16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255號
- 聲請人
- 連奕廷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05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兒童及少年性…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05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88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0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2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並未區分犯罪情節輕重是否有別,一律處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意旨,對情節輕微之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3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4四、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僅係對法院裁判之標的及職權認定之事實有所指摘,亦難謂已記載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255號
聲請人
連奕廷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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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39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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