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397號
112年審裁字第397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2 月 16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918號
- 聲請人
- 把明媚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73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73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7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僅以被害人之證詞認定聲請人之犯行,違反超法規補強法則,就有利於被告之事項未依職權調查證據,且量刑不符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等語。
¶2二、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7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或所適用之法規範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918號
聲請人
把明媚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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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39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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