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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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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484號

112年審裁字第484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2 月 01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37號聲請人 A01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2 月 01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37號
聲請人
A01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015號刑事判決及其歷審裁判所解釋、適用之「經驗法則」規定(下稱系爭經驗法則),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2條規定,侵害人民之訴訟權、人格權及人性尊嚴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系爭經驗法則並非憲法訴訟法第59條所稱之法規範,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核聲請意旨其餘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37號

聲請人

A01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48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27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