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477號
112年審裁字第477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2 月 01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221號
- 聲請人
- 陳建男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法院就不同案件中雖有裁量權,惟類似案件應為相同處理,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15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法院就量刑部分,未有公平之標準,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又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裁定,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又確定終局裁定並未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是依上開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221號
聲請人
陳建男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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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47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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