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491號
112年審裁字第491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2 月 02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224號
- 聲請人
- 蔡許朱杏、蔡銘冠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法庭見解:一、本件不受理。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牴觸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第15條財產權、第16條訴訟權及聽審請求權、第22條所保障之契約自由權,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禁反言原則、契約嚴守原則等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2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所確認兩造契約之性質及調查證據結果之當否,難認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第15條財產權、第16條訴訟權及聽審請求權、第22條所保障之契約自由權,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禁反言原則、契約嚴守原則等疑義之處。是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尚有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5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6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224號
聲請人
蔡許朱杏、蔡銘冠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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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49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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