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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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572號
112年審裁字第572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2 月 08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160號
- 聲請人
- 凱盟國際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發明專利申請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發明專利申請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38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111年度聲再字第13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其所適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於訴訟程序與判決基礎上有重大瑕疵等事由,有牴觸憲法第7條法律平等原則、第8條法律明確性原則、第15條財產權及第16條訴訟權等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經查:
¶3(一)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一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就此部分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4(二)聲請人曾聲請再審,經系爭裁定二以聲請再審不合法駁回,不得提起抗告,是本件聲請就此部分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
¶5三、關於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6(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即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又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16條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7(二)經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裁定一既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應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憲法法庭係於111年12月12日收受本件聲請書,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業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
¶8四、關於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9(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又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10(二)經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裁定一,既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又確定終局判決並未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裁判,是依上開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11五、關於就確定終局裁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12(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者,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13(二)經查:1、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持確定終局裁定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2、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爭執法院就專利技術等事實認定當否之問題,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之何法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裁判理由之情形。
¶14六、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5款、第7款及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15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16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60號
聲請人
凱盟國際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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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57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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