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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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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561號

112年審裁字第561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2 月 08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5號聲請人 蕭惠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2 月 08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5號
聲請人
蕭惠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907號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907號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907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未經言詞辯論且未通知再審原告即改分為非訟事件,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及第16條程序基本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後段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5號

聲請人

蕭惠華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61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56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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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61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