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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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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532號

112年審裁字第532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2 月 09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507號聲請人 吳祖賜、吳火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2 月 09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507號
聲請人
吳祖賜、吳火土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就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之見解,及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4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未具體表明聲請意旨,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另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同條3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聲請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法律見解有其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屬不合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要件;又聲請意旨並未表明系爭規定違憲之理由,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同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507號

聲請人

吳祖賜、吳火土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53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06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