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509號
112年審裁字第509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2 月 09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241號
- 聲請人
- 星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公平交易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46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公平交易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46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46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之規定,認為包含聲請人在內之國內9家民營電廠,聯合拒絕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購電費率之協商,違反系爭規定關於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規定,所持法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2條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系爭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解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及其具體理由。核屬聲請不備要件之情形,與憲法訴訟法上揭規定要件未合,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241號
聲請人
星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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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50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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