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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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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545號

112年審裁字第545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2 月 09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226號聲請人 林進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2 月 09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226號
聲請人
林進棟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3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最高檢察署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台中111非1019字第11199085071號函(系爭函)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惟嗣後撤回上訴,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提起上訴;又查,系爭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亦與前揭要件不合。綜上,本件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226號

聲請人

林進棟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54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64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