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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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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618號

112年審裁字第618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2 月 14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218號聲請人 蔡承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2 月 14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218號
聲請人
蔡承諺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修正前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次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為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或不得更行聲請之事項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5款、第9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本件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9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4四、復查:(一)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所據以聲請之系爭判決係於108年4月25日做成,並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於111年12月22日提出聲請,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6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218號

聲請人

蔡承諺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92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61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13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