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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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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裁字第10號

112年憲裁字第10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2 月 17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25號聲請人 曾瀞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2 月 17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25號
聲請人
曾瀞卉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判一)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及第504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一),以及後續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3號民事判決及裁定(下合稱確定終局裁判二)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之結果,使聲請人於刑事第二審方受到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且因該案件所涉及之訴訟標的金額低於法定限制,故而移轉後對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之民事判決不得上訴最高法院尋求救濟,致聲請人無從享有至少一次之上訴救濟機會,實質上令聲請人受救濟之可能性完全取決於告訴人之程序選擇權,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及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聲請不合法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1項、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聲請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判一、二之認事用法,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一、二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二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25號

聲請人

曾瀞卉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32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憲裁字第1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55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