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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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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624號

112年審裁字第624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2 月 17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36號聲請人 楊華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2 月 17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36號
聲請人
楊華芳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選派檢查人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非抗字第178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反公司法第245條、第218條、第219條及第228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以及確定終局裁定理由前後矛盾,顯有違背論理、經驗及證據法則,並有牴觸憲法第15條人民財產權、第16條訴訟權所保障之審級制度及公平審判原則等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客觀上已合理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基本權保障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36號

聲請人

楊華芳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62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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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59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