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650號
112年審裁字第650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2 月 22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861號
- 聲請人
- 高杰森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聲請刑事補償事件,聲請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聲請刑事補償事件,聲請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執再庚字第175號、執更庚字第2308號、執再庚字第175號之1及執更庚字第2308號之1執行指揮書(下併稱系爭執行指揮書),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檢察官從接續之執行扣抵,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22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61號
聲請人
高杰森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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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65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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