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651號
112年審裁字第651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2 月 22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890號
- 聲請人
- 陳文德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聲明異議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聲明異議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因聲明異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55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以:(一)聲請人為聲請複製電子卷證異議事件,經確定終局裁定維持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之見解,認該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院鴻孝股107判000347字第1100003482號函(下稱系爭函)為觀念通知(通知聲請人請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聲請),並非書記官以其名義就聲請人之聲請所作成之處分書,聲請人不得依系爭規定提起異議,原確定裁定並無適用法規錯誤之情事。(二)系爭規定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受違憲宣告,確定終局裁定應廢棄發回。(三)聲請人就書記官處分書部分追加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將其拆分為二案分別作成裁定,未給予聲請人必要之陳述意見機會,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不符,應廢棄發回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於111年4月22日送達,憲法法庭於111年10月22日收受本件電子線上起訴聲請書,是本件聲請未逾越提出聲請之不變期間。惟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及確定終局裁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90號
聲請人
陳文德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65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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