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797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10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
- 聲請人
- 彭作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字第39號民事判決所援引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005號民事判例意旨,增加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無之限制,使人民提起再審之權利受到剝奪,與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意旨有違,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字第39號民事判決所援引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005號民事判例意旨,增加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無之限制,使人民提起再審之權利受到剝奪,與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意旨有違,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字第39號民事判決所援引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005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意旨,增加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無之限制,使人民提起再審之權利受到剝奪,與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意旨有違,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認其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而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又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已提出擁有祭祀公業派下權之證據,且確係於收受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684號民事判決後,始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確定終局判決援引系爭判例,遽認聲請人之再審訴訟無理由而駁回,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判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
聲請人
彭作淮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