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347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4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6次會議
- 聲請人
- 阮嘉慶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人誤植為消費者清償條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聲請人誤植為各級法院辦理期限實施要點)及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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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人誤植為消費者清償條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聲請人誤植為各級法院辦理期限實施要點)及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人誤植為消費者清償條例;下稱系爭條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聲請人誤植為各級法院辦理期限實施要點;下稱系爭要點)及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認1、依系爭條例第16條、第28條、第33條、第36條、第37條及系爭規定,司法事務官有權刪減債權利息及更正債權表;2、依系爭條例第45條、第53條、第56條、第61條、第63條,司法事務官於債權人陳報債務人有違法情事時,仍得繼續更生程序;3、系爭要點僅係機關內部考核之用,非訴訟當事人請求依據,並據此駁回聲請人之訴,牴觸憲法第15條、第23條、第24條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見解,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6次會議
聲請人
阮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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