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174號
- 公布日期
- 92 年 09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29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義士等五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二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二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二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保障人民之訴訟權,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時,非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迭經本院解釋有案。本件聲請人泛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侵害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之訴訟權云云,並未具體指摘上開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29次會議
聲請人
陳義士等五人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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