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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422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9 年 05 月 28 日

案由

為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等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等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及第284條規定,駁回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已違反比例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僅指摘確定終局裁定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彭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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