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422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5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 聲請人
- 彭鈺龍、彭玉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等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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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等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等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及第284條規定,駁回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已違反比例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僅指摘確定終局裁定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彭玉鳳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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