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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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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90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4 月 27 日聲請人 林佩儀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4 月 2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75次會議
聲請人
林佩儀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合議庭法官未開評議庭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973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認合議庭法官未開評議庭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973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合議庭法官未開評議庭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973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適用系爭規定,應為訴訟總費用之裁判並返還抗告費用,詎法院未依職權裁定返還抗告費用,已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5次會議

聲請人

林佩儀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15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