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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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222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5 月 0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 聲請人
- 施吟青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等間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042號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3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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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等間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042號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3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等間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042號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無理由予以駁回,故應以前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先予敘明。
(三)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85次、第1494次、第1497次及第150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裁定使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復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違法侵害聲請人之財物,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聲請解釋法院違背法令徵收裁判費之裁定,應返還未執行訴訟程序之裁判費。2、系爭裁定僅程序處理,漏未審理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侵害聲請人權益之違法公權力行為,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確定終局裁定維持系爭裁定違法訴外裁判,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定。3、確定終局裁定維持系爭裁定認法官、檢察官均非行政機關,其本於職權之行為,係屬行使司法權之行為,既非立於行政機關之地位所為之行政行為,自非行政處分,尚不得對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為救濟。是聲請人向無審判權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及追加之訴,依法均有不合,應逕予駁回,而不必移送刑事法院。聲請人遭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公權力侵害,無法獲得行政法院救濟,顯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23條明定必要之權利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意旨,爰再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施吟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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