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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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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688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12 月 20 日聲請人 王榮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12 月 2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聲請人
王榮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重勞上字第二三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六七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八九三號刑事判例,及臺灣高等法院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二四號民事判決所引用之最高法院…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重勞上字第二三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六七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八九三號刑事判例,及臺灣高等法院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二四號民事判決所引用之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重勞上字第二三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下稱系爭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六七二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八九三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及臺灣高等法院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二四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三)所引用之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確定終局判決一所適用之系爭規定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六二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提出聲請,仍執系爭規定使民事訴訟當事人之受雇人於作證時得不為具結,有違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意旨,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非具體指陳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另,聲請意旨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二適用系爭判例,認因他人偽證罪而受敗訴判決之人,非因犯罪直接受害,而否准聲請人向偽證之人請求損害賠償,有違憲法第十六條意旨,核其所陳,亦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判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聲請意旨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三參照系爭判決,逕依他案判決理由中所為之事實認定,作為本案之事實認定,有違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公平審判權,核其指摘之系爭判決並非判例,非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法律或命令,不得作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聲請人

王榮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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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0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