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581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0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蕭貴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調整租金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0年度簡上字第六九號民事判決、同院一0二年度再易字第二號民事判決,有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及第十六條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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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調整租金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0年度簡上字第六九號民事判決、同院一0二年度再易字第二號民事判決,有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及第十六條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調整租金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0年度簡上字第六九號民事判決、同院一0二年度再易字第二號民事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有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及第十六條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錯誤援引非同一事件之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五三號民事判決為據,虛構聲請人為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致使聲請人須支付高額而違法之租金,有違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二七八號民事判例、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四號民事判決(聲請人誤植為判例)之意旨,並與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項、第四百條、第四百零一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二八七號解釋不符,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及訴訟權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聲請人
黃蕭貴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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