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044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4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6次會議
- 聲請人
- 高鴻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償還存款再審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再易字第九九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規定駁回再審之訴,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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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償還存款再審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再易字第九九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規定駁回再審之訴,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償還存款再審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再易字第九九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駁回再審之訴,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使再審之訴可不經開庭審理,讓聲請人無法行使訴訟權當面陳述案情,致真正事由未受法官審理,壓抑聲請人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6次會議
聲請人
高鴻華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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