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281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2 月 2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597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5次會議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聲請法官迴避,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18號民事裁定,侵害聲請人於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權利,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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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聲請法官迴避,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18號民事裁定,侵害聲請人於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權利,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聲請法官迴避,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18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侵害聲請人於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權利,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易字第25號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聲請受命法官迴避,惟確定終局裁定認未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完全不給予人民獲得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嚴重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指摘確定終局裁定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597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5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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