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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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51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7 月 1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伯謙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178號及第256號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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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178號及第256號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32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及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178號及第256號解釋(下併稱系爭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未將「可合理懷疑法官無法中立超然執行審判職務」之情形,列為法官有自行迴避義務之事由,立法規範不足,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相違。2、系爭規定二有關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由之「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要件,未能令人民合理預見並加以理解,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侵害人民訴訟權。3、系爭判例及現行實務見解認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行使闡明權或指揮訴訟欠當等,不得謂法官有偏頗之虞,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與侵害人民訴訟權。4、系爭規定一第7款規定之法定迴避事由,應包含附帶民事訴訟之承審法官與原因刑事案件之法官間具有配偶關係之情形,系爭解釋應予補充等語。
(三)查系爭規定一、系爭判例及系爭解釋未經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及聲請補充解釋之客體。至聲請人其餘所陳,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二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陳伯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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