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471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11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1次會議
- 聲請人
- 周有為、張子芮、周守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二九號民事裁定,所持之法律見解,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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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二九號民事裁定,所持之法律見解,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二九號民事裁定所持之法律見解,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周守男部分,其係本件之訴訟代理人兼參加人,並非本件之當事人,其憲法上權利並未因上開裁定受有侵害,尚不得據以聲請憲法解釋。就聲請人周有為、張子芮部分,聲請意旨略以:訴之客觀合併,法院如認為先位之訴無理由,而無須審酌備位之訴內容,依先位之訴而為判決固無不可,但未將備位之訴之當事人姓名記載於判決書,乃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應記載事項,致使聲請人依法得提起上訴或再審之權利遭剝奪,系爭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疑義,應宣告無效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1次會議
聲請人
周有為、張子芮、周守男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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