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414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2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8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昭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保險金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二號及第一三一三號民事裁定,有違法、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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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給付保險金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二號及第一三一三號民事裁定,有違法、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保險金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二號及第一三一三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之ㄧ規定,而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系爭裁定因聲請人未預納裁判費並逾越補正期間而以不合法駁回,屬未依法定程序用盡救濟途徑,則系爭裁定即非確定終局裁判,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況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8次會議
聲請人
林昭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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