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845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4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2次會議
- 聲請人
- 阮嘉慶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國簡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十一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之四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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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國簡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十一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之四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國簡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十一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之四(聲請書誤植為第二百四十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司法事務官進行債務人更生程序,逕行裁定刪減債權、駁回債權人異議與逾越處理時效,已違反系爭規定及憲法前揭規定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而侵害基本權利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2次會議
聲請人
阮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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