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046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12 月 1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5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昭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保險金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八號民事裁定,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零九條之ㄧ、第一百零七條及憲法第十六條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給付保險金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八號民事裁定,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零九條之ㄧ、第一百零七條及憲法第十六條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保險金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八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零九條之ㄧ、第一百零七條及憲法第十六條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認聲請人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服僅得聲請再審不得抗告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五條及憲法第十六條;又確定終局裁定駁回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違反民事訴訟法一百零九條、一百零九條之ㄧ、一百零七條及憲法第十六條。核其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法院裁定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是否違憲,非屬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且聲請人亦非指摘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5次會議
聲請人
林昭宏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