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185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8 月 2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 聲請人
- 廖麗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有侵害聲請人之工作權、平等權及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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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有侵害聲請人之工作權、平等權及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侵害聲請人之工作權、平等權及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未使再審被告舉證,違反系爭規定有關舉證責任分配之規定,有舉證責任分配不均之情形,侵害聲請人之工作權、平等權及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廖麗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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