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529號
- 公布日期
- 90 年 01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57次會議
- 聲請人
- 全美羽毛有限公司﹑吳劉美玉﹑吳水木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一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一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一六號判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號裁定﹐違反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並不許其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云云﹐而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指摘前開裁判取捨證據﹑認事用法不當﹐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57次會議
聲請人
全美羽毛有限公司﹑吳劉美玉﹑吳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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