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427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丞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48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19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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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48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19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48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19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發現得聲請再審原因,旋即於同年月8日聲請再審,尚未逾越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5年期間,惟確定終局裁定仍依系爭規定認為業已逾期,與一審抗告至二審仍得補具知悉在後之證據不同,未能提供聲請人至少一次上訴之救濟機會,顯有違反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法治國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工作權、財產權及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就其提起再審之訴不變期間之計算,究應適用系爭規定或第500條第2項但書規定,而爭執確定終局裁定之認事用法是否得當,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憲法而侵害基本權利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聲請人
林丞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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