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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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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678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10 日聲請人 杜色、陳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10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聲請人
杜色、陳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自訴被告等瀆職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第1941號、第1942號、第2426號及第304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246號及第1785號判例,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232條、第266條、第3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00條及第401條…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自訴被告等瀆職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第1941號、第1942號、第2426號及第304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246號及第1785號判例,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232條、第266條、第3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00條及第401條規定,且違背本院釋字第228號、第297號、院字第1620號解釋及憲法第16條對訴訟權之保障,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自訴被告等瀆職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第1941號、第1942號、第2426號及第304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246號(下稱系爭判例一)及第1785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二),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232條、第266條、第3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00條及第401條規定,且違背本院釋字第228號、第297號、院字第1620號解釋及憲法第16條對訴訟權之保障,聲請解釋。

(三)聲請人杜色(下稱聲請人一;已於107年1月6日死亡)、陳生(下稱聲請人二),因選任監護人、再審、聲請迴避及主張枉法不追訴等事(案)件,認相關法官及檢察官瀆職,分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經該院105年度自字第94號及第27號刑事判決為自訴不受理,並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12號及105年度上訴字第2353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及第1941號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確定。查最高法院上開二件刑事判決係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一及二之第三審上訴,是就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12號及105年度上訴字第2353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

(四)又聲請人一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提起之自訴部分,經該院以105年度審自字第11號、自字第10號刑事判決為自訴不受理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提起之自訴部分,經該院以106年度自字第58號刑事判決為自訴不受理,並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269號、第2714號及106年度上訴字第1765號刑事判決,以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42號、第2426號及第3043號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確定。查上開最高法院三件刑事判決係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聲請人一之第三審上訴,是就聲請人一此部分之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269號、第2714號及106年度上訴字第1765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

(五)又聲請人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提起之自訴部分,經該院108年度自字第64號刑事判決為自訴不受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077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15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係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聲請人二之第三審上訴,是就聲請人二此部分,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077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三)為確定終局判決。

(六)聲請人一及二之聲請意旨略以:系爭判例一及二非法、枉法剝奪被害當事人直接對法官及檢察官枉法執行職務之民、刑事追訴權,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232條、第266條、第3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00條及第401條規定,且違背本院釋字第228號、第297號、院字第1620號解釋及憲法第16條對訴訟權之保障等語。

(七)查各國刑事訴訟法制就國家追訴之範圍與自訴及公訴制度間之調和設計,均不盡相同,聲請意旨就此部分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判例一及二有如何牴觸本院釋字第228號、第297號、院字第1620號解釋及憲法第16條規定之意旨。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聲請人

杜色、陳生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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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810 字 · 10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