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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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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135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聲請人 李全教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
聲請人
李全教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四年度選抗字第一號、第二號、第四號、第五號及第六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八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四年度選抗字第一號、第二號、第四號、第五號及第六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八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四年度選抗字第一號、第二號、第四號、第五號及第六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八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四二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未將與該訴訟事件之當事人具有「實質監督權限關係」之人,列入應自行迴避之範圍,違背迴避制度之本質,不符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之要求,侵害人民之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仍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就法官是否有偏頗之虞而得否聲請法官迴避所為認事用法之爭執,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

聲請人

李全教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18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