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397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3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9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淑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貨款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一四八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及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二九五一號民事判例,過度侵害憲法第七條平等權及第十六條訴訟權,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給付貨款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一四八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及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二九五一號民事判例,過度侵害憲法第七條平等權及第十六條訴訟權,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貨款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一四八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二九五一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過度侵害憲法第七條平等權及第十六條訴訟權,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就證物形成之時間點區分,實涵蓋過狹而不當限制人民之訴訟權,又與再審制度欠缺合理關聯,而與必要性原則有違;系爭判例不當限縮系爭規定之範圍,使當事人無法就錯誤判決予以救濟,亦侵害人民之訴訟權云云。核其所陳,尚難謂已針對系爭規定與系爭判例如何與上開憲法規定扞格以致違憲,為客觀具體之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9次會議
聲請人
黃淑貞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