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183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柯俊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03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有關訴訟救助規定及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89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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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03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有關訴訟救助規定及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89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03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有關訴訟救助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89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裁定肯認臺灣高等法院之見解,未待聲請人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即以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本案訴訟;2.系爭規定與系爭決議將聲請訴訟救助程序中,禁止駁回其訴之規定,限於第一審程序,而排除第二審程序之適用,產生差別待遇,亦未考量當事人訴訟程序進行中資力之變化,俱侵害人民之訴訟權,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語。
(三)查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立法理由闡明訴訟救助之宗旨,除在保護貧困之人之訴訟權利外,亦有防止濫用訴訟之法意。核其所陳,聲請意旨1僅係就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當否為爭執;聲請意旨2之系爭規定部分,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有何恣意之差別待遇,致有違憲法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處;至聲請意旨2之系爭決議部分,未經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縱有實質援用,客觀上亦難謂已具體敘明有何侵害人民訴訟權等之處。綜上所述,上開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柯俊材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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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森林大法官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部分不同意見書
詹森林大法官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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