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683號
- 公布日期
- 94 年 07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69次會議
- 聲請人
- 桔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侯世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返還保證金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七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八八○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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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返還保證金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七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八八○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返還保證金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七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八八○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泛謂上開最高法院判例認「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並不包括認定事實錯誤」,其於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法院如就兩造不爭執之重要事實,逕自認定錯誤之事實而為其判決,且不得循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救濟,無異因法院之疏失而盡將此不利益歸屬於當事人,是該判例乃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侵害其憲法上訴訟實施權暨程序權云云,然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此一聲請再審事由,何以應包括認定事實錯誤?就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請再審時,何以即與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不同,而應包括認定事實錯誤在內?其未包括此種情形何以即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聲請人就此均未具體予以指明,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69次會議
聲請人
桔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侯世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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