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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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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828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01 月 15 日聲請人 廖文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01 月 1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38次會議
聲請人
廖文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背離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背離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所表示之見解,背離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二六次、第一三四八次、第一三六五次、第一三六七次、第一三七九次、第一三八二次、第一三八五次、第一三八八次、第一三九○次、第一三九三次、第一三九五次、第一四○一次、第一四○二次、第一四○三次、第一四○九次、第一四一二次、第一四一五次、第一四二二次、第一四二四次、第一四二八次、第一四三○次、第一四三三次及第一四三七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以同一事由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仍謂,確定終局裁定適用系爭規定一,認再審無理由而駁回再審聲請之見解,牴觸程序正義原則,並背離系爭規定二保護消費者之意旨,與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不符等云云。核其所陳,仍在指摘確定終局裁定駁回其聲請再審之法律解釋及適用為不當,並未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8次會議

聲請人

廖文良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1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