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323號
- 公布日期
- 89 年 05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42次會議
- 聲請人
- 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六十七年度判字第五七四號判決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八條規定,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一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更(三)字第一九五號民事判決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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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行政法院六十七年度判字第五七四號判決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八條規定,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一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更(三)字第一九五號民事判決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為專利事件,認行政法院六十七年度判字第五七四號判決所適用之六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八條之規定有違憲疑義;又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一號民事判決及因其駁回上訴而確定之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更(三)字第一九五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侵害人民權利之疑義,聲請解釋。查關於前者,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茲聲請人雖因行政法院六十七年度判字第五七四號判決適用六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八條前段「行政法院得命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訴訟」之規定,未通知其參加訴訟,致影響其於同案再審訴訟程序中,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機會,惟其既非對其自行提起訴訟抑或被訴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其遽行聲請,自屬不合法。至聲請人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部分,則僅係聲請人就法律解釋及其適用之個人見解,亦非因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疑義致其憲法上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42次會議
聲請人
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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