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96號
- 公布日期
- 61 年 02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437次會議
- 聲請人
- 莊志展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訴訟經和解後對造不履行如何撤銷和解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訴訟經和解後對造不履行如何撤銷和解請解釋案。
決議
查人民聲請解釋,必須具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情形,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至聲請人所問內容如係訴訟上成立之和解,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之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又和解筆錄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三款之規定得作為執行名義,如對造不履行時可依同法第五條聲請強制執行,均係法有明文規定,無待解釋,合併指明。
會次
大法官第437次會議
聲請人
莊志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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