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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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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385號

解釋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聲請人 李○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12次會議
聲請人
李○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合意選定法官,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九○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重上字第四一四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三條、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三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及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合意選定法官,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九○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重上字第四一四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三條、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三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及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禁止當事人合意選任受命法官及合意同時選任三位法官而各司其職,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又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重上字第四一四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三項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九○號民事裁定所表示者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合意選定法官,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九○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重上字第四一四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三條、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三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及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禁止當事人合意選任受命法官及合意同時選任三位法官而各司其職,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又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重上字第四一四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三項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九○號民事裁定所表示者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關於聲請憲法解釋部分,僅係以個人主觀之見解,泛言上開法令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八十條之疑義,而其如何與憲法此等保障之意旨相違背,則未具體予以指摘,至於聲請統一解釋一節,則僅係同一審判機關內關於法令適用所生之歧異,尚非不同審判機關間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已表示見解有異之情形,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2次會議

聲請人

李○芳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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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7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