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246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12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8次會議
- 聲請人
- 方○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當選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選上字第六號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及第八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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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當選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選上字第六號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及第八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當選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選上字第六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第八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法院通知對造親自出庭進行言詞辯論,確定終局判決卻予以否准,實有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憲法第十六條、第八十條規定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8次會議
聲請人
方○鈞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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