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276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8 月 2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思璇、張德慧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暨其聲請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107年度台聲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444條第1項、第481條、第502條及第50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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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暨其聲請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107年度台聲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444條第1項、第481條、第502條及第50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暨其聲請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下稱系爭裁定一)、107年度台聲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444條第1項、第481條、第502條及第507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就請求國家賠償事件部分,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國字第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一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故此部分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再審事件部分,則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於審理中未開庭調查,濫用裁量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2項規定依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枉法判駁;系爭裁定一將合法上訴枉裁不合法;確定終局裁定拒不補救一、二審之錯誤違法,裁定駁回再審聲請,枉裁違憲。系爭規定嚴重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訴訟權救濟保障,侵害人民之財產權、健康權、自由權及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吳思璇、張德慧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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