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154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8 月 2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 聲請人
- 廖麗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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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以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之訴,且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代理教師,服務期間成績優良,任教學校卻違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相關規定,進行再聘程序,且未提出合理解釋即決議不續聘,實涉有無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及第15條工作權保障意旨,並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規定之疑義。而確定終局判決又不顧聲請人之書面陳述或抗辯,其舉證責任分配不均,爰以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四)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廖麗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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