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662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12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480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1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怡燕、陳宜姿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33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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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33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33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100萬元者,不得上訴,致於第一審受全部勝訴判決、經第二審廢棄原審判決受敗訴判決者,無法以通常程序提起上訴尋求救濟,而再審之要件甚為嚴格,無法替代以上訴之方式所為之通常救濟程序。參考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意旨,系爭規定並未提供初次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有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第16條訴訟權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480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1次會議
聲請人
陳怡燕、陳宜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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