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488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9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 聲請人
- 洪秋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勞保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七號判決,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事實上推定原因案件之臺灣省政府八十年十一月四日八十府訴二字第一○○三五六號(案號:八○○八二八三○七四號)訴願案件,業經合法送達,顯係違反證據法則,有牴觸憲法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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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勞保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七號判決,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事實上推定原因案件之臺灣省政府八十年十一月四日八十府訴二字第一○○三五六號(案號:八○○八二八三○七四號)訴願案件,業經合法送達,顯係違反證據法則,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勞保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七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事實上推定原因案件之臺灣省政府八十年十一月四日八十府訴二字第一○○三五六號(案號:八○○八二八三○七四號)訴願案件(下稱系爭訴願案件),業經合法送達,顯係違反證據法則,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以系爭訴願案件既經臺灣省政府報結歸檔,並因屆保存期限而予依法銷毀,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事實上推定該訴願決定書業經合法送達,顯然違反證據法則並侵害聲請人受送達以及請求救濟之權利,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等語。查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客觀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律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聲請人
洪秋雲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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