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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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248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10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武德、林紅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土地改良物拆遷請求權等不存在而提起訴訟,就因此所生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及訴訟費用事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抗字第252號及107年度台簡抗字第125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第436條之2第1項、第436條之3第1項、第2項規定及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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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認土地改良物拆遷請求權等不存在而提起訴訟,就因此所生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及訴訟費用事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抗字第252號及107年度台簡抗字第125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第436條之2第1項、第436條之3第1項、第2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77號解釋,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土地改良物拆遷請求權等不存在而提起訴訟,就因此所生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及訴訟費用事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抗字第252號及107年度台簡抗字第125號民事裁定(下依序稱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第436條之2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二)、第436條之3第1項、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三)及司法院釋字第177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
聲請意旨略以: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土地改良物拆遷請求權等不存在,他造當事人提出反訴,請求聲請人將所涉土地改良物拆遷後交付土地,本訴及反訴均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其敗訴。聲請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所核定之反訴訴訟標的價額及命補繳之裁判費,聲請人無力繳納,致使上訴遭裁定駁回。聲請人續行抗告,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又以無理由駁回。由上可見,法院未遵守系爭規定一,依職權調查證據並據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又未將此情形認定為係消極的不適用法規,依系爭解釋予以救濟,逕行適用系爭規定二及三將抗告駁回,均有違反比例原則嚴重剝奪聲請人訴訟權並侵害財產權,而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其就反訴提起上訴,法院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及命補繳之裁判費是否得當,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至三究有何違反比例原則而侵害其訴訟權或財產權之處。至就系爭解釋,查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並未適用系爭解釋,聲請人自不得聲請補充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
聲請人
張武德、林紅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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