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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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506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11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3次會議
- 聲請人
- 葉○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土地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九八○號判決,所適用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之六十二年判字第六一○號判例、二十四年判字第一八號判例、二十七年判字第二八號判例、三十年判字第一六號判例及六十一年判字第四三五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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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土地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九八○號判決,所適用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之六十二年判字第六一○號判例、二十四年判字第一八號判例、二十七年判字第二八號判例、三十年判字第一六號判例及六十一年判字第四三五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五號、第二一三號、第四○○號、第五三三號及第五八二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與補充解釋;另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九八○號判決,與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一七號判例、八十一年判字第一○○六號判例與八十三年判字第一二二三號判例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土地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九八○號判決,所適用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之六十二年判字第六一○號判例、二十四年判字第一八號判例、二十七年判字第二八號判例、三十年判字第一六號判例及六十一年判字第四三五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五號、第二一三號、第四○○號、第五三三號及第五八二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與補充解釋;另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九八○號判決,與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一七號判例、八十一年判字第一○○六號判例與八十三年判字第一二二三號判例有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人意旨略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四款、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及行政法院六十年裁字第八七號判例,確定終局判決為當然違背法令,是故有牴觸憲法之疑慮云云。惟查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九八○號判決並未援用行政法院二十四年判字第一八號判例、二十七年判字第二八號判例、三十年判字第一六號判例及六十一年判字第四三五號判例;且聲請人係以個人主觀見解,對確定終局判決之認事用法有所爭執,而未具體敘明上開行政法院判例如何牴觸憲法,對於上開司法院解釋如何有補充解釋必要之理由,亦無一語道及。本件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至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並非不同審判機關間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有異之情形,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亦有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一併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3次會議
聲請人
葉○來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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